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宥清即黃昱程
陳美香
一、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陳美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76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8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陳美香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黃宥清即黃昱程、陳美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