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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文同即正暉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玉珍  


一、債務人王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00,000元,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巨城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0,7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巨城實業有限公司、王玉珍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