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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佩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燕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60,85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40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4407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8814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36,2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4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3048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8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申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