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群翔即林永勝之繼承人
林琬婷即林永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群翔、林琬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永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2,72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8,188元,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23,067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60,318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66,855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116,012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228,556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