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景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6,751元,及其中新臺幣109,836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29日內加收新臺幣300元、逾期在59日內加收新臺幣400元、逾期在89日內加收新臺幣500元、逾期在119日內加收新臺幣600元、逾期在149日內加收新臺幣700元、逾期在179日內加收新臺幣800元、逾期在180日以上按月加收新臺幣900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