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伍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3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伍振榮分別向債權人借款⑴新臺幣89,85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995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⑵新臺幣45,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5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77,870元2.新臺幣43,5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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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
| | | | | 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