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雅儀
許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0,7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雅儀前就讀亞東科技大學即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
務人許瑞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7份,金額
總計311,56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廖雅儀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40,70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7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許瑞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