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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詩瑋  


            陳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詩瑋於民國110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佳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9,11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廖詩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8,15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佳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153元
廖詩瑋、陳佳琳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153元
廖詩瑋、陳佳琳
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