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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9,60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77,962元,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51,644元,自民國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