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献郎
黎氏秋梅
一、債務人邱献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32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4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邱献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黎氏秋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