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75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務 人 陳陽即陳麒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陽即陳麒勝所有如聲請狀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該不動產係位於桃園市,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