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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相  對  人  陳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2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所有權人:陳鎭銘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坪頂

369
 59.16
18分之1
2
南投縣
竹山鎮
坪頂

375
120.02
 3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