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95號判決確定。計算方式如下: ㈠1196地號公告現值1,306,929元(計算式:1894.1平方公尺×690元/平方公尺=1,306,929元)、1405地號公告現值3,164,436元(計算式:2637.03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3,164,436元),二筆土地公告現值共計為4,471,365元(計算式:1,306,929元+3,164,436元=4,471,365元)。 ㈡將核定之訴訟費用102,410元乘以二筆土地各佔二筆土地總公告現值比例,1196地號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金額為29,933元(計算式:102,410元×1,306,929/4,471,365=29,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405地號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金額為72,477元(計算式:102,410元×3,164,436/4,471,365=72,4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再以各筆土地負擔之訴訟費用分別乘以各共有人於各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計算如下: ⑴於1196地號 沈悅姬:29,933元×2/15=3,991元 李永順:29,933元×2/15=3,991元 陳金宇、陳莉玲:29,933元×2/15=3,991元 黃輝雄:29,933元×1/15=1,995元 陳杰煒:29,933元×1/15=1,995元 陳謝蹣:29,933元×1/15=1,996元 陳張足:29,933元×1/3=9,978元 李振愷:29,933元×1/15=1,996元 ⑵於1405地號 沈悅姬:72,477元×2/15=9,664元 李永順:72,477元×2/15=9,664元 陳源彬:72,477元×7/15=33,823元 黃輝雄:72,477元×1/15=4,831元 陳杰煒:72,477元×1/15=4,831元 呂淑份:72,477元×1/15=4,832元 李振愷:72,477元×1/15=4,832元 ⑶綜上,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如下: 沈悅姬:13,655元(3,991元+9,664元=13,655元) 李永順:13,655元(3,991元+9,664元=13,655元) 陳金宇、陳莉玲:3,991元 黃輝雄:6,826元(1,995元+4,831元=6,826元) 陳杰煒:6,826元(1,995元+4,831元=6,826元) 陳謝蹣:1,996元 陳張足:9,978元 呂淑份:4,832元 陳源彬:33,823元 李振愷:6,828元(1,996元+4,832元=6,828元) 二、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