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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李振愷  
相  對  人  黃輝雄  
            陳謝蹣  
            陳源彬  
            呂淑份  

            陳杰煒  
            陳張足  
            李永順  
            沈悅姬即沈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宇即陳南鎮之承受訴訟人

            陳莉玲即陳南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9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另本件經依前揭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135元 
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費   
南投○○○○○○○○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政規費
15元 
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費   
南投○○○○○○○○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政規費
15元 
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費   
南投○○○○○○○○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政規費
105元 
聲請人預納戶籍謄本費   
南投○○○○○○○○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地政規費
3,400元 
聲請人預納複丈
費及地籍圖抄錄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地政規費
徵收聯單 
規費收據號(11
1)MA00000000
地政規費
120元 
聲請人預納謄本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地政規費
徵收聯單 
規費收據號(11
1)MA00000000 
地政規費
95,420元 
聲請人預納複丈
費及地籍圖抄錄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地政規費
徵收聯單 
規費收據號(11
2)MA00000000 
合     計
102,410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沈悅姬
15分之2
15分之2
13,655元
13,655元
2
李永順
15分之2
15分之2
13,655元
13,655元
3
陳金宇、陳莉玲
連帶負擔15分之2

3,991元
3,991元
4
黃輝雄
15分之1
15分之1
6,826元
6,826元
5
陳杰煒
15分之1
15分之1
6,826元
6,826元
6
陳謝蹣
15分之1

1,996元
1,996元
7
陳張足
3分之1

9,978元
9,978元
8
呂淑份

15分之1
4,832元
4,832元
9
陳源彬

15分之7
33,823元
33,823元
10
李振愷
15分之1
15分之1
6,828元
聲請人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95號判決確定。計算方式如下:
  ㈠1196地號公告現值1,306,929元(計算式:1894.1平方公尺×690元/平方公尺=1,306,929元)、1405地號公告現值3,164,436元(計算式:2637.03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3,164,436元),二筆土地公告現值共計為4,471,365元(計算式:1,306,929元+3,164,436元=4,471,365元)。
  ㈡將核定之訴訟費用102,410元乘以二筆土地各佔二筆土地總公告現值比例,1196地號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金額為29,933元(計算式:102,410元×1,306,929/4,471,365=29,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405地號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金額為72,477元(計算式:102,410元×3,164,436/4,471,365=72,4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再以各筆土地負擔之訴訟費用分別乘以各共有人於各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計算如下:
   ⑴於1196地號
    沈悅姬:29,933元×2/15=3,991元
    李永順:29,933元×2/15=3,991元
    陳金宇、陳莉玲:29,933元×2/15=3,991元
    黃輝雄:29,933元×1/15=1,995元
    陳杰煒:29,933元×1/15=1,995元
    陳謝蹣:29,933元×1/15=1,996元
    陳張足:29,933元×1/3=9,978元
    李振愷:29,933元×1/15=1,996元
   ⑵於1405地號
    沈悅姬:72,477元×2/15=9,664元
    李永順:72,477元×2/15=9,664元
    陳源彬:72,477元×7/15=33,823元
    黃輝雄:72,477元×1/15=4,831元
    陳杰煒:72,477元×1/15=4,831元
    呂淑份:72,477元×1/15=4,832元
    李振愷:72,477元×1/15=4,832元
   ⑶綜上,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如下:
    沈悅姬:13,655元(3,991元+9,664元=13,655元)
    李永順:13,655元(3,991元+9,664元=13,655元)
    陳金宇、陳莉玲:3,991元
    黃輝雄:6,826元(1,995元+4,831元=6,826元)
    陳杰煒:6,826元(1,995元+4,831元=6,826元)
    陳謝蹣:1,996元
    陳張足:9,978元
    呂淑份:4,832元
    陳源彬:33,823元
    李振愷:6,828元(1,996元+4,832元=6,828元)
二、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