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忠  
代  理  人  黃怡宸  
相  對  人  王秋閎  


            王溢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埔簡字第3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原告支出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6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