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林良民
林樹來
林志遠即林美貴之繼承人
林志豪即林美貴之繼承人
林勝雄
林彩紋即簡林菊
林友民
林添賜
林添進
林粉
林織
林宏武
康斐閔
林育呻
林駭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9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計 算 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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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98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2,10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