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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瑞章等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魏瑞章積欠聲請人債務,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魏瑞章將名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其原為要保人之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其他相對人,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將上開保險契約,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其他相對人之行為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將上開保險契約,無償變更要保人為其他相對人之行為應予撤銷,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