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李明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金桃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陳報建議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不得與建議之監護人為同一人),並說明該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金桃之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子女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
㈢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金桃之全部子女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同意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蓋章,如無法取得同意,應說明原因)。
㈣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金桃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桃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桃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情形如何?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桃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桃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桃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㈧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桃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