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蘇清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請求變賣之土地確切為何?並應補正本件「聲明事項」(例如: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蘇羅玉鳳處分OO段OO地號土地。)。
㈡聲請人欲代理蘇羅玉鳳變賣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以上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均勿遮掩)。
㈢就欲變賣之土地,聲請人是否已代理蘇羅玉鳳與他人協商訂立契約或覓得交易之對象?如有契約草案等相關資料並應提出。
㈣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蘇羅玉鳳之戶籍謄本正本(須已辦妥監護宣告登記,且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