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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就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事件之承審法官鄭順福、蔡志明聲請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魏睿宏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