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就本院114年度聲再抗字第2號事件之審判長法官徐奇川聲請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