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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嗣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9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上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嗣就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事件聲請合議庭鄭順福法官、蔡志明法官應予迴避,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號受理在案。惟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9號事件之合議庭徐奇川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法應予迴避。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就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嗣就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3號事件聲請合議庭鄭順福法官、蔡志明法官應予迴避,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再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9號事件聲請合議庭徐奇川法官應予迴避等節,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核無訛,堪認為真實。
 ㈡聲請人陳稱徐奇川法官有偏頗之虞,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徐奇川法官對於114年度聲字第29號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等情屬實,本件聲請迴避尚非適法。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固主張徐奇川法官有偏頗之虞,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以釋明徐奇川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存在,其聲請徐奇川法官應予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鄭煜霖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