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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劉勝崴  
            陳宥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2萬8,41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1,41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萬8,411元,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411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