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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劉勝崴  
            陳宥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8,411元及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8萬1,411元,而是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