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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王浩丞即王萬祥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