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賴金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萬3,034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起訴時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供擔保如附表所示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0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顯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4萬3,034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 | | | | 土地交易價額 【面積×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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