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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110019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10019-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A000003自民國114年1月25日21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