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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代號C111021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少年之父,即其法定代理人)
            代號C111021-C(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15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7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0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少年代號A000004(下稱案主)之母即代號A000004-A(下稱案母,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死亡)疑似有施用毒品導致情緒精神狀態不穩定,經醫師診斷為「其他興奮類依賴,伴有興奮劑引發伴有妄想」精神病症,並有多筆成人保護通報紀錄及兩次強制就醫紀錄。案母雖非主要照顧者,但與案主及案主之外祖父代號A00000001(下稱案外祖父)同住生活,案主經常要面對案母對家戶或社區民眾之滋擾行為及情緒失控無理謾罵,倍感壓力且有自殺意念。評估案主長期面對案母精神議題無助,案主陳述擔心會持續遭受案母精神不當對待,故表意希望社工將自己帶離安置。案外祖父表述無力提供案主適切保護,故聲請人於113年12月2日18時啟動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案母已於114年10月9日離世,案主之監護權目前已依法轉由相對人代號A000004-C(即受安置少年之父,下稱案父)行使,然為確保案主返家後之生活、就學及情緒適應能有充分準備,宜先就案父之整體照顧功能進行完整評估。案主目前持續接受學校輔導、機構心理輔導及外部諮商服務,情緒及哀傷調適仍在進行中,尚無返家生活之即時準備。綜合評估,案主身心發展尚有不穩定之虞,自我保護能力亦有限,倘未持續安置,恐不足以提供必要之保護與支持。綜上所述,案主後續返家安排仍需依據案父之照顧功能與生活穩定度進行評估。惟目前案父因工作時間不固定,且自身身體狀況亦不穩定,整體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仍需持續觀察與提升。另有待協助案父逐步承接監護責任,包括居住環境、生活照顧、就學安排與情緒支持等相關準備。為維護案主最大利益並確保其身心安全與穩定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3年12月13日府社工字第1130296568號函、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件影本為證,惟案主前由聲請人為緊急安置,嗣並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護字第136號裁定准予自114年9月5日18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有上開裁定影本附卷可佐,故聲請人如認案主有續予延長安置之必要,至遲應於延長安置期間屆滿之114年11月28日18時前向本院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於114年12月5日11時1分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可憑。準此,參照前揭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0條規定,本件聲請顯已逾期而不合法,本院自無從准予再就案主為延長安置,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少年,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