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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順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進男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10月7日
371,149元
GB0008937
2
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進男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10月7日
52,557元
RA34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