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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岡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代  理  人  彭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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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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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紅番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7月25日
 25,985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