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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子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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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7日
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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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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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31日
10,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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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7日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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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7日
21,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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