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沈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