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紹銘
債 務 人 張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4,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紹銘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慈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35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紹銘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慈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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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