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純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4,253元,及其中新臺幣73,709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未清償本金(新臺幣73,709元)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其應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等語,並未約定以連續3期為上限,是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約定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