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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8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和平區農會(梨山分部)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臺中市和平區,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