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3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蔡仁正、蔡仁偉、蔡劉梅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蔡仁偉、蔡劉梅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聲請對債務人蔡仁正、蔡仁偉、蔡劉梅強制執行,債務人蔡仁偉、蔡劉梅已分別於106年3月14日、101年4月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關於債務人陳國源部分強制執行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