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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6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徐文惠、陳玉如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陳玉如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關於債務人陳玉如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文惠、陳玉如強制執行,係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9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惟查債務人陳玉如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關於債務人陳玉如部分強制執行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