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林芷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芳瑜即伍景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3,460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5年2月12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