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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3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呂思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以第三人之住所
    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同一
    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第三人之登記地址分別係在臺中市、澎湖縣,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