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阿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
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保險契約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
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