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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彰化縣鹿港鎮,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