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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林亨哲  
視同抗告人  林亨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繳付之本息,已包含114年12月8日應繳納之本息,並於該日繳款後即恢復正常繳款狀態,對於原裁定不服,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林亨倫、第三人林庭緯於106年12月4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林庭緯之應有部分3分之1已於113年8月1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抗告人所有),為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抗告人於106年12月7日向相對人借貸2筆1,400萬元、100萬元,合計1,500萬元,並約定依借據內容所示條款償還方式償還本息,嗣抗告人自114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借款明細表附表㈠、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送達遭退回郵件等件為證,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書證為形式上審查,認相對人主張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無不合。至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於114年12月19日已繳納至114年12月8日之貸款本息,於同年12月19日恢復繳款正常狀態,並提出存摺明細為證。惟據相對人陳報資料所示:抗告人於114年12月18、19日所繳款項,經沖抵後,係清償114年9月7日至同年10月7日、同年10月7日至同年11月7日,以及同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7日各期之本息,且抗告人於114年12月18日跨行轉帳1萬4,600元、114年12月19日現金存入15萬元,清償上開本息後,至115年3月31日止均未再有款項匯入帳戶清償本息,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放款利息收據列印資料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附於原審司拍卷可參。而抗告人除提出114年12月18、19日繳納本息之明細外,並未能提出陸續到期之繳款資料,堪認相對人陳報抗告人自114年12月8日起計算之後續應繳之本息,仍未依約清償等語,洵非無據。另抗告人是否恢復正常繳款,兩造是否另有展延或變更清償期之合意,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終局確定。基上,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 
財產所有人:林亨倫、林亨哲

土地坐落
面 積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  號
1
南投縣
埔里鎮
南光段
181-2
84
林亨倫3分之1、林亨哲3分之2
2
南投縣
埔里鎮
南光段
181-3
84
3
南投縣
埔里鎮
南光段
181-4
110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87
南投縣○里鎮○○段00000地號
--------------
民有三街11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一層:29.01
二層:87.87
騎樓:53.94
合計:170.82

林亨倫3分之1、林亨哲3分之2
2
688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000地號
--------------
民有三街13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一層:64.91
二層:113.07
騎樓:49.00
合計:2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