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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13001-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113001-C(真實姓名住址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4月25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7時許接獲通報,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下稱案主)之繼兄(下稱案繼兄)跟導師說其因學業成績退步、被學校記大過及在校發生性騷擾事件等原因,遭其母親即案主之繼母代號A00000006(下稱案繼母)持刀威脅,案主之父代號A00000005(下稱案父)在一旁觀察案繼母之情緒狀況,未有傷害行為發生。案繼母曾被診斷重度抑鬱症,近1年半狀況較為穩定已自行停藥,然近期因照顧、教養及經濟等壓力致其身心狀況較為不穩定,案繼母明確表達近期身心狀況不佳時會有傷害自己、案主、案繼兄的想法,又案父以案繼母情緒狀況為優先考量,無法以案主及案繼兄之安全及兒少權益為優先提供保護,當下亦無法聯繫到案繼兄之生父、案主之生母代號A00000001(下稱案母)或其他親屬,評估是否有適當之親屬資源可照顧案主,基於維護案主之最佳權益及維護案主之人身安全,聲請人遂於113年1月22日18時37分(本院以時計)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及延長安置迄今。現階段案家已展現案主返家之意願,並積極規劃後續照顧安排,顯示其對於承擔照顧責任之動機與投入。惟相關照顧資源尚在申請與銜接階段,包含人力配置、醫療照護支持及案主所需之語言與職能療育安排,尚未全面穩定到位,整體照顧體系仍待建構與磨合,
(二)案父目前仍處於治療與住院階段,家庭主要照顧者集中於案繼母,其同時需兼顧家庭成員照顧及醫療往返,整體負荷仍屬沈重,短期內照顧能量之穩定性尚待觀察。基於保障案主人身安全、發展權益及療育之連續性,建議於現階段延長安置,作為案家照顧資源建置與實務運作之過渡期,並持續透過交付返家、親職支持及資源連結,逐步強化其照顧能力與家庭功能,以利未來順利銜接返家安置,達成長期穩定照顧之目標。綜合評估案家目前無其他適當替代照顧者,為確保案主人身安全、權益保障與後續處遇得以順利執行,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以維護兒童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3年1月23日府社工字第1130027743號函、本院115年度護字第7號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及案繼母對於本件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因電話未接,無法得知其等之意見,有電話記錄在卷可憑,又卷內無案母之聯絡電話,亦無法聯繫得知其意見。本院審酌卷內事證,案主前與案父、案繼母、案繼兄同住,並由案繼母主責照顧,然案繼母患有抑鬱症,並曾持刀威脅案繼兄,而案主經安置後,案父住院治療,且案主為特殊兒少並持續安置照顧中,依案父及案繼母目前之親職照顧能力,能否因應案主狀況,提供案主妥善之保護與照顧,仍待持續觀察評估。又案主為兒童,尚無完足之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依卷內現有資料,亦查無其他親屬可予以協助保護照顧案主,故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