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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代號C113005-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母 代號C113005-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8日15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