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05005-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105005-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23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