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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05005-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105005-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23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