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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105121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105121-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05121-B(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A000004自民國115年7月9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