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105121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105121-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05121-B(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A000004自民國115年7月9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