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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11104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C111040-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