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三名受安置兒童之母
代號C114027-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即代號C000000-0之父
代號C114027-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8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C000000-0均自民國115年7月20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