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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三名受安置兒童之母  
            代號C114027-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即代號C000000-0之父
            代號C114027-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8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C000000-0均自民國115年7月20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