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代號C110048-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均自民國115年7月21日17時30分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