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日月潭日月山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代  理  人  楊佩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日月潭日月山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232,748元
YM8504161
2
日月潭日月山莊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114年4月25日
85,491元
YM850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