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京英工程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致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黃建堯
第一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5年1月30日
75,000元
RB2841322
2
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黃建堯
第一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5年2月28日
75,000元
RB2841323